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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2016-05-11 16:29:02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充分利用资源、差别供给、需求调控、新技术引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路,近期着力解决停车场供应不足、挪用停车场和停车管理滞后的问题。远期以停车需求管理为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

      二、加快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快编制或修编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各市、县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研究制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社会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时序和对策。大、中以上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停车换乘体系,引导人们转变出行方式,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问题。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停车标准研究,合理确定停车设施配建指标。

      三、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至2018年底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年均增长率达到8%-10%。各地要将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2015年每年建成2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场,其他市、县(区)建成1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场。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投入,把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点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出台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扶持停车场建设管理走产业化道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要按标准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附件1规定。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已收储的待建土地可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有停车场进行改造,增加停车泊位,对外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的协调,不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推进绿荫式停车场建设,在建设停车位的同时,合理搭配绿化空间,选用透水砖、嵌草砖等透水、透气性好的材料铺装地面,改善停车场生态环境。积极推动地下停车场、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施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以及体育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边角地建设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留足公交首末站用地。居住人口达到1-3万人规模的区域、大型城市综合体应规划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站、首末站等用地规模应符合附件2规定。要结合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在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合理配置停车设施,形成完善的停车换乘系统。

      四、合理设置和管理占用道路停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管理需要和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会同交通、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和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属于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同一区域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要切实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各地可以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

      六、规范城市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泊位,应当采取特许经营权。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补贴城市公交行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停车场经营者。鼓励单位、住宅小区专用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城市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所经营的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服务设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要加强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引导建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服务评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七、大力推动停车场新技术应用

      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加大停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应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按照方便使用、注重引导、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建设完善的城市停车场标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给合数字化城管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建设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资源。大力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等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推广停车预约服务和电子缴费技术,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

      八、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停车场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物价、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依法做好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推进停车管理法制建设。要根据当地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鼓励停车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协调发展。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当地停车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分类建立档案,掌握停车数量、面积、管理主体、收费等情况,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订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加强停车场(库)的清理整顿,责令挪用、闲置停车场的单位立即整改,恢复停车功能。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的停车管理,加大违法停车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交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撤销、改建停车场的建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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