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二层无人值守立体停车设备
停车难 找厦门泊库
相关新闻: 企业动态  | 行业资讯  | 最新公告  |
  • 关于修改《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15 16:11:22
  • 关于修改《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以及《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2〕66号)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厦门市户籍居民。
      第二章 专利资助及奖励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7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维持专利权满6年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小微企业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三)小微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的每件资助600元;
      (四)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五)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六)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000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八)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元;对在校学生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学生500元;
      (九)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家奖励;对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家奖励。
      第三章 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
      第四条 对列入厦门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的,小微企业按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个项目,每年确定不多于30个项目;其他企业按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补助,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个项目,每年确定不多于20个项目。
      第五条 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给予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高等学校、市属科研单位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本市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按每项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于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研发和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第四章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
      第七条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培育资金5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培育资金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企业分别入选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入选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后,又入选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给予认证所需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走进泊库 新闻中心 服务网络 精选案例 产品展示 人才战略 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

公司总部 工厂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前埔东路567号光电大厦809
销售热线:叶先生(13646024991)
客服专线:0592-5028853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厦门泊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版权所有 网博天下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