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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7部门联合发文:明确社会主体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2017-03-30 17:40:55

  • 2017年3月15日从厦门市建设局获悉,厦门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审批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通知全文如下:

    《厦门市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55号),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现就做好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下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由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申请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

      (三)建筑区划业主申请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所建设停车设施;

      (四)非住宅用房所有人申请将自有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设施的场所包括利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腾出的空间以及利用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建设停车设施不得改变原有绿地率。

      二、停车设施建设主体及资金

      以上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其自筹资金建设。

      停车设施建设后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政府资金补助条件及相关要求的,可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5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助。

      三、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实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需述明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权属关系。

      项目经办人应持申请人同意由其办理申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由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或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代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办理申请手续的,应持有本建筑区划内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授权同意由其代为申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用地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市政府核发的原建设用地批文及红线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与其补充合同)。

      (三)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初步选址、可行性初步分析(包括日照、建筑间距、退让红线、出入口设置、绿化、海绵城市建设、停车需求、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等内容)、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土地利用、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办法执行)等。

      新建的停车设施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应兼顾人防设施。

      (四)以下情况,申请人应将有关事项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进行公证或法律见证:

      1.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应事先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并取得同意;

      2.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将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涉及不动产权质押的,应征求质押人意见,并取得同意;

      3.在建筑区划内建设或将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的,应取得本建筑区划内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对建设停车设施存在异议的,由申请人与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辖区街道办的调解下协商解决。

      四、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材料,应同时在市建设局网站和各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项目材料连同公示结果提交到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区相关部门或辖区市属部门的预审意见。对于有必要集中讨论研究的项目,组织各区发改、市政园林、公安交管、人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市规划、国土分局对项目初步选址、可行性初步分析、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方案进行联评联审。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上述相关部门项目预审意见形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区级政府上报市土管办、土管会研究确定。

      六、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预审或市土管办、土管会研究明确的意见,出具具体项目建设预审意见并送达申请人。同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项目,具体项目建设预审意见有效期限为一年。项目涉及相关及相邻利益人的,应要求申请人将设计方案连同意见以在公告栏张贴等形式进行告知。预审同意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七、街道办对辖区内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的社会主体开展的征求意见工作以及相关告知工作等群众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调。

      八、预审同意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用地权属证明和项目预审方案及相关意见,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

      (一)用地审批:由辖区用地管理部门按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书或签订补充合同。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应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规划审批:由辖区规划管理部门按项目预审意见,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出具规划意见函。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项目应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开发利用自有用地红线内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停车设施,按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立项审批:由辖区发改部门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模式,进行备案。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地下人防设施、交通设施、绿化景观、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通过招标发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及监理,并向辖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人对停车设施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机械式停车设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机械式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停车设施的显著位置。

      九、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可免于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申请人可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直接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组织安装施工。

      十、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非单一产权的停车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

      十一、上述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备案,停车信息应实时向市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

      十二、本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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