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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泊库:吵了几十年,小区车位权属到底属于谁
    2017-07-20 16:00:29

  • 长期以来,住宅小区车位车库产权的归属被吵得热火朝天。在《物权法》发布以后,本以为能把争论完美解决,可现实中仍然围绕着该问题发生着争论。

    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各方理解各不相同,简直像是新版罗生门似的。在人防车位的产权、关于露天车位的产权、关于车位的登记、关于政府作出的车位权属的规定有何效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在此我们从法律角度谈谈,权属的所有权,以作参考。

    首先,车位车库,是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也就是说,车位车库(除去机械车库)是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不动产的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合理开发建造后,便产生所有权,而所有权属正是开发商。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开发商作为最开始的使用权人,我们所说的车位权,正属于它。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

    ①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在此规定下,开发商的原始所有权便受到法律限制,甚至是剥夺。

    ②开发商通过合同、宣传等文案表明车位所有权转让、赠送、放弃,那么车位权属便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其他情况下车位权属都只属于开发商。

    在上面的述事中,我们了解到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那么接下来谈谈错误的车位所有权的理解。

    有的车主认为,买了高价房屋,车位当计算进房价内;有的认为买了房屋,车位应该是配套给业主使用的;也有的认为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单独出售车位是损害业主利益。这些都是错误的理解,首先,车位所有权在无特殊情况下是属于开发商的,业主购买房屋除非明文规定,否则购买时并不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其次,车位的所有权并非没有独立的产权,开发商可以进行出售、出租等行为。最后,如今的车位矛盾,主要是供求的不平衡所致,不管是业主亦或开发商的合理利益,都应当得到保护。住宅小区的车位权属应属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转让等行为让业主使用。

    专有与共有的车位,如何区分呢?根据《物权法》可知,住宅区的车位有专有和共有两种权属。专有便是专属于开发商,其有权对车位进行处分,而专有则是属于全体业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知道,有“规划用于”字样,也就是说在规划内的车位,正是权属属于开发商,而“规划外”的车位,便是属于全体业主。而判定是否规划内,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便规划外的车位。

    总而言之,业主车主在争论车位所有权属之时,必须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时,车位所属权正属于建设单位(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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