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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08-09 09:10:37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
    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3〕12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停车场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总量不足、布局不平衡,管理不专业、不到位,导致停车供需矛盾日渐突出,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切实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提升规划、统筹建设、科技支撑、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生产生活为目的,把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和谐城市、建设美丽家园等城市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切实加快停车场建设
      (一)尽快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国土房产、价格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遵循布局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完善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供给
      财政投资或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投资单独新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力量投资单独新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底价给予适当优惠。停车泊位数量在100个以上(含100个)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允许在停车场内合理配套与停车服务相关的设施,具体的服务功能及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停车需求、投资平衡等因素设定。
      允许企事业单位等业主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配建、改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不改变原土地取得或批准方式,不再收取因改变用途或增容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地价;将整体建筑拆除重建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参照“工业仓储项目自行改造”政策办理用地功能变更并从原有用地中分割出来重新出让。
      符合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租赁相邻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的停车需求前提下,提供一定比例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租金按市政府制定的地价标准计收。
      鼓励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临时停车场。
      建设项目经规划批准后,鼓励增设停车泊位,减少对周边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压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符合规划,满足交通、消防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将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成临时停车场,或推广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方法和技术,优化绿化模式,增加停车泊位。
      (三)采取停车场建设扶持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对列入全市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手续齐全且属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不含利用地面划设的停车场),经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停车泊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未享受配套服务设施的单独新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超过配建指标达一定规模并对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模式的向社会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管理办法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价格管理等部门制定。
      2.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3.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根据防护标准、建设规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从人防易地建设费列支。具体补助管理办法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民防、财政等部门制定。
      4.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公共停车场,经规划、工商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发布商业广告。停车场商业广告设置规范由市规划、工商部门另行制定。
      5.在符合周边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配建车位超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配建指标,超出部分计算容积率,可不缴纳相关增容费用,且不得分割转让。
      6.自走式、机械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及面积办理整体产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制定。
      (四)积极推进停车场建设
      1.提供高效建设审批服务。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项目用地涉及地上物征收的,征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2.扎实推进停车场建设。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市建设、国土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及其供地计划,择优确定建设主体,落实各项扶持措施,确保用地、资金双到位;同时制定停车需求控制目标,通过需求管理,降低中心城区停车压力,确保停车场有序供给。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交通变化情况,负责适时制定调整并组织实施各类项目停车泊位配置标准。合理利用规划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站点及枢纽站设置停车与换乘(行)接驳的配套停车场,做到“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四、积极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
      (一)确定停车场行业经营服务条件
      加强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及其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进一步明确停车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确保停车场能满足安全、便利的停车服务;推行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准入制度,增强经营管理、责任承担能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根据整体性、统一性要求,今后财政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与服务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鼓励机械式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购买产品安全和运行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保险;强化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自律经营,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健全监督制约监督,推进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中的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增设的临时停车泊位,经车位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可为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亲访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或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车辆所有人约定车辆错时停放。
      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除外)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对外开放,带头实行错时停车。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并收费的,其停车收入扣除相关成本、税费后按规定缴交同级财政,并可将停车场相应维护和管理费用适当列支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由财政部门审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并收费的,可免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和应缴税费后,全额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配建的停车场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回购后,实行整体经营管理,优先满足本物业区域车辆停放,并向社会开放。
      (四)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和财政管理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车位供需关系,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的作用。价格部门应根据不同区域、时段的车位供需关系,按照地面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商业区高于住宅区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公安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为经营性的,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全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逐步实施咪表智能化管理,由市级组织统筹,各区实施管理,在智能化咪表服务设施未设置到位前,可先实行人工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收支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监管检查,通过采集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客观评定诚信等级、依法使用诚信档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实行差别化监管,促进停车场经营服务水平提升,规范停车场及其经营主体行为,培育优质的经营服务单位,保障良好的经营服务秩序。
      (六)推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
      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制定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和联网标准,并加大对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期建设、重点优先、全面覆盖”的原则,整合现有停车资源,建设三级停车诱导系统,完善停车信息系统。
      停车场所有者或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并如实申报停车场的服务信息,将其停车服务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推广易通卡、手机缴费等多样化便捷缴费方式,方便停车缴费和结算。
      五、监督管理
      (一)清理恢复改变用途的停车场
      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将停车场违规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等。
      对已违规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项清理,三年内逐步恢复停车功能。对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将停车场改作其他经营场所,已取得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要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采取措施,配合做好清理恢复工作。
      (二)有序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有关部门应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停车场能基本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调整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依法查处停车场违规行为
      向社会公众开放新建停车场不得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将取消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措施,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畅通监督投诉渠道
      市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对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投诉举报,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六、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整体统筹、建设局牵头多部门协同、区政府及其部门配合实施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分工,优化停车场建设的审批服务,提升停车场管理的水平:
      1.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信息化局、民防办、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和各区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确定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审定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建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市建设部门牵头汇总拟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规划项目供地及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市级相关会议确定;协调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细则,提出实施计划;协调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立项、财政补助等工作;建设信息平台和停车诱导系统;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跟踪工作进展并上报领导小组。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交通、旅游、市政、民防、工商、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高效落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
      3.建立区政府及其部门配合实施的协作机制。做好辖区内停车场建设项目汇总上报;初步审核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的停车场建设项目;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工作;按财政要求确保区级配套资金到位;指导本辖区内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对辖区停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巡查和应急处理。街道(镇)对小区业委会在物业区域内的具体停车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明确市区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市级的停车场管理职责是:统筹落实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确定的各项管理实施意见和措施;构建诚信档案的管理平台,联系各管理部门实现停车管理的联动;组织实施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各区的道路停车服务具体工作;组织推广停车场智能停车管理技术的实施。
      区级的停车场管理职责是:接受市级指导,推动辖区内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建立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进行培训,对辖区划设的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及服务状况进行巡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乱停车、乱设置停车位、占用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劝导和查处,及时处理车辆停放纠纷等具体实施工作。
      七、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思明区、湖里区及岛外中心城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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